戶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8年度,1582號
TPBA,98,訴,1582,2009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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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8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乙○○主任)住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戶政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98年7 月
17日府訴字第098700895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代表人為黃宇葳,嗣於訴訟中變為
乙○○,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定有明文
。次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
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決定,
或提起訴願逾3 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 個
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同法第
4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亦即提起撤銷訴訟須以有行政處分之
存在為前提。而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 條第1 項及行
政程序法第92條第1 項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
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
行政行為。復按「官署所為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
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
上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
法之所許。」最高行政法院(改制前為行政法院)62年裁字
第41號著有判例可資參考。
三、本件原告因申請殘障補助,而向被告申請已故母親之除戶謄
本,始發現伊母劉玉燕之死亡登記為「民國46年3 月12日因
解剖檢查中,在遷徙地死亡」,原告認被告之登記過於草率
,未確實登記死因,該項登記有違常理及經驗法則。且被告
所依據辦理登記之屍體收埋證書,欠缺合法之關防印信,其
內容是否真實,仍有疑義,顯見其登記並非合法,有包庇醫
療致死並作解剖檢查而結果不明之醫生脫罪之嫌。原告於98
年4 月29日向臺北市長陳情請求查明,經交由被告處理,被
告於98年5 月7 日以北市大戶一字第0983040522號首長信箋
函復:「……一、依據43年12月18日修正之戶籍法第25條: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之登記』,同
法第44條:『死亡登記,聲請義務人之順序如左:一、家長
;二、同居人……』次按37年12月7 日修正之戶籍法施行細
則第22條:『戶籍登記申請書之填寫,依戶籍法第36條之規
定,並依登記種類,載明左列事項: ……六、死亡登記:死
亡者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職業、死亡原因及
死亡地……』、第23條:『左列各款登記,應於聲請時提出
書面證明文件……』,另依據臺北市政府43年12月6 日北市
民戶字第34429 號函略以:『死亡登記先飭申請人逕向衛生
機關申請埋火葬許可並在死亡證明文件上簽章後受理…』,
查令堂(即原告之母)於46年3 月12日死亡,令尊張瑞榮
即原告之父)於46年3 月20日持憑蓋有『台北市衛生院46年
3 月14日埋火葬許可訖』章戳之收埋證明書至本所(即被告
)辦理死亡登記,因申請人及文件皆查符,故予受理死亡登
記。二、按戶籍員於死亡登記申請書之死亡原因欄應抄錄自
死亡證明文件,而令尊所附之死亡證明文件上死亡原因欄僅
填載『解剖檢查中』,是以承辦人員據此抄錄。另查令堂本
籍地為『桃園縣中壢鎮』,而當時是住在本區○○里○○鄰○
○○街345 巷臨1 號,也就是所稱的遷徙地,所以戶籍登記
上除應註明事由及死亡日期,還要註明是在遷徙地( 臺北市
) 死亡的,這些登記經過查證都是符合當時的戶籍登記作業
規定,戶政事務所也僅能就當時登記所留存的檔案文件提供
核發,至於您所稱的醫療糾紛,本所並無其他文件可供證明
,請見諒……。」(下稱系爭函復信箋)。
四、查上開系爭函復信箋之內容,僅係被告就原告之母死亡登記
所為相關記載事項之法令依據,及據以憑辦之申請文件、記
載等過程之說明,核其性質係屬單純之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
,非對原告之陳情作成准駁之決定。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該
系爭函復信箋並非行政處分,自不得對之提起訴願,訴願決
定不受理,並無不合,原告復提起撤銷訴訟,亦非合法,應
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後段、第104 條、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玉 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 淑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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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