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0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富村律師被 告 臺北縣政府代 表 人 乙○○(縣長)訴訟代理人 鍾毓理律師被 告 臺北縣永和市公所代 表 人 丙○○(市長)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羅興章律師複代理人 張馻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補償事件,業經本院98年9 月3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8年9 月29日下午4 時0 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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