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98年度,365號
TPEV,98,北補,365,2009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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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36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乙○○○○○○○○○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零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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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