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洋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零柒仟叁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零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零叁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B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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