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四八號
原 告 德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丙○○
被 告 佛朗明哥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訴訟代理人丙○○應補提委任狀到庭。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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