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0年度,698號
TPDV,90,簡上,698,2002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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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九八號
  上 訴 人 方祥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律師
  被 上 訴人 倡鐵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蘆洲市○○路三二三巷十六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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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方祥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倡鐵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