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九八號 上 訴 人 方祥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律師 被 上 訴人 倡鐵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蘆洲市○○路三二三巷十六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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