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海商字第三九號
原 告 英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 告 太平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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