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申生律師
被 告 甲○○
丙○○
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九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坤 地
法 官 吳 冠 霆
法 官 蕭 清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