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1年度,237號
TPDM,91,附民,237,2002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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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申生律師
  被   告 甲○○
        丙○○
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九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坤 地
                       法 官 吳 冠 霆
                       法 官 蕭 清 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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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