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2102號
上 訴 人 安事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8 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
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台北市○○○路○ 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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