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744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原名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4日所為
之民事裁定,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乙○○」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丙○○(
原名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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