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都市更新條例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8
年4月1日台內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案號:0000000000
)及台內訴字第0980034937號訴願決定(案號:0000000000),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緣原告係鐘萬周之法定繼承人之一,原鐘萬周所有坐落中寮
鄉鄉41-1(分割自同地段41號,重測前鄉○○段498-54
)、43(重測前鄉○○段498-81)、46-1(分割自同地段46
號,重測前鄉○○段498-55)地號等3筆土地,因南投縣中
寮鄉公所辦理「中寮永平都市更新地區都市更新單元六南側
五米道路工程」,奉內政部民國(下同)94年11月8日台內
地字第0940070999號函准予徵收,經被告94年11月15日府地
權字第09402263542號函公告徵收,公告期間為94年11月15
日至同年12月15日止,並以同年月日府地權字第0940226354
3號函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被告於94年12月21
日府地權字第09402527060號函通知鐘萬周於94年12月30日
領款,因其逾期未領取補償費,被告於95年2月10日將未受
領之補償費存入保管專戶,並以95年2月17日府地權字第095
00342770號函通知鐘萬周。原告及其父鐘萬周未於公告期間
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就系爭土地徵收及地價提出異議
,該徵收案已告確定。鐘萬周曾對該徵收案提起行政訴訟,
請求撤銷中寮鄉鄉41-1、43及46-1地號等3筆土地之徵
收處分,且被告應作成將同段41及46地號等2筆土地納入系
爭計畫之行政處分。經本院於95年7月5日以95年度訴字第
202號裁定該訴未經訴願前置程序,程序不合法而駁回在案
。鐘萬周又於95年9月4日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被告於95年9
月25日以府地權字第09501812370號函向內政部提出說明。
另原告於97年11月9日致行政院長陳情函,經內政部營建署
97年11月25日營署更字第0972920737函轉被告,被告於97年
12月5日以府建都字第09702251880號函復說明。惟原告對上
述被告94年11月15日府地權字第09402263542號公告、95年9
月25日府地權字第09501812370號函及97年12月5日府建都字
第09702251880號函不服,提起訴願,經內政部98年4月1日
台內地字第0980034937及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訴願不受
理」,原告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921大地震後,被告事先沒做好鄉鎮都市計畫藍圖規劃事
宜,就將南投縣中寮鄉永平都市更新單元六方案之都市更
新事宜,交由單元六更新會規劃都市更新事業書,而後將
計畫事業書送至被告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前末倒置
行政作業過程,造成原告權益損害。
㈡原告於91年9月6日發現坐落於中寮鄉鄉○○段498-52、49
8-54、498-55、498-61、498-81及義民段696地號等6筆土
地,歷年來均以「建」地目繳納地價稅,然因更新會規劃
都市更新事業書,調查所有權人土地時作業疏失,將鄉○
○段498-54、498-55、498-81地號及義民段696地號土地
遺漏,沒納入都市更新單元六方案計畫書商業區範圍內,
更將義民段696地號土地18.99㎡分配在永平路街道上。當
時向被告陳情,被告於91年9月6日以府城都字第09101567
910號函行文更新會,將陳情人意見納入更新事業計畫書
,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惟被告承辦人員未追蹤案件
進度,造成被告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於審議過程中陰錯陽差
,將原告「建」地目土地,劃定為商業區範圍外農地,被
告和更新會互相推卸責任,更新會調查所有權人土地作業
失誤在先,被告都市審議委員會審議行政失職在後,未做
好行政作業審議權責補救措施,以維護陳情人權益。
㈢依據南投縣中寮鄉公所中鄉建字第0920005560號函說明三
都市更新單元六方案,南面五米道路開闢經費,土地所有
權人亦全數同意無償提供,待該區土地分割完成後將向九
二一行政院重建會申請補助款經費開闢,況且被告列席人
員於內政部三級審議會上書明,本案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已
同意無償方式提供道路用地,為何92年9月26日取得重建
會闢路補助款後徵收鄉○○段498-54、498-55、498-81等
地號54.32㎡土地,不但違背重建會補助款之原意,更有
欺騙上級單位行為。
㈣由土地謄本和地籍圖知,鄉○○段498-52地號土地於64年
6月21日分割移載39㎡於498-81地號連接在一起之土地,
審議作業過程失職,未納入商業區計畫書範圍內土地,而
徵收為道路用地,被告更失職之處,只徵收東端道路用地
,西端中寮鄉農會等私有地未被徵收為道路用地,造成有
頭無尾,無法進出之道路,萬一發生火災,將不堪設想。
㈤依鈞院95年訴字第202號裁定書理由四敘明,被告對原告
陳情應依訴願法之相關規定,移送訴願權責機關處理,被
告未將於法定期間有提起訴願之意之陳情書,移送訴願權
責機關處理,有失職疑義,本案並無訴願逾期情形。
㈥被告對中寮鄉永平都市更新單元六方案之審議、監督不周
,行政上有過失、失職之處,請求查處等情。並聲明求為
判決⒈撤銷內政部98年4月1日台內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
願決定(案號:0000000000)及南投縣政府95年9月25日
府地權字第09501812370號處分書。⒉撤銷內政部98年4月
1日台內訴字第0980034937號訴願決定(案號:000000000
0)及南投縣政府94年11月15日府地權字第09402263542號
公告、97年12月5日府建都字第09702251880號函。⒊被告
應作成將鄉○○段498-81、85、54、55地號4筆土地納入
都市更新商業區範圍計畫書內之行政處分。
三、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
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
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
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為行政訴
訟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
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
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
行為而言。至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敘述或事實通知或理
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通知或說明而生何法律上之效
果者,自非行政處分。故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之撤銷訴訟
,須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其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合法訴願程序後,始得向法院提
起之,若無此種情形,而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其
起訴即為不備要件;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須經訴願程序,行
政訴訟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並類推適用關於撤銷訴訟之規
定,而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復為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
㈠有關撤銷訴訟部分:
⒈關於被告94年11月15日府地權字第09402263542號公告
:
⑴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
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二、提起訴願
逾法定期間‧‧‧者。」為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第
77條第2款所明定。故訴願逾越法定不變期間,行政
處分即告確定,當事人對於已確定之行政處分提起撤
銷訴訟,即屬不備其他要件,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此觀諸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及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後段之規定自明。
⑵經查原告係鐘萬周之法定繼承人之一,原鐘萬周所有
坐落中寮鄉鄉41-1(分割自同地段41號,重測前
鄉○○段498-54)、43(重測前鄉○○段498-81)、
46-1(分割自同地段46號,重測前鄉○○段498-55)
地號等3筆土地,因南投縣中寮鄉公所辦理「中寮永
平都市更新地區都市更新單元六南側五米道路工程」
,奉內政部94年11月8日台內地字第0940070999號函
准予徵收,經被告94年11月15日府地權字第09402263
54 2號函公告徵收,公告期間為94年11月15日至同年
12月15日止,並以同年月日府地權字第09402263543
號函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被告於94年12
月21日府地權字第09402527060號函通知鐘萬周於94
年12月30日領款,因其逾期未領取補償費,被告於95
年2月10日將未受領之補償費存入保管專戶,並以95
年2月17日府地權字第09500342770號函通知鐘萬周。
原告及被繼承人鐘萬周未於公告期間或公告期滿之次
日起30日內就系爭土地徵收及地價提出異議,該徵收
案已告確定。原告遲至97年12月23日及98年2月16日
提起訴願,有訴願書附訴願卷可按(見訴願卷第18頁
至第21頁、第109頁至第111頁),已逾訴願法定期間
,訴願決定雖以當事人不適格而決定不受理,理由雖
有不同,惟結果並無異,原告復提起行政訴訟,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⒉關於97年12月5日府建都字第09702251880號函:原告於
97年11月13日以永平都市更新地區都市更新單元六方案
之建築物及被告核發使用執照有違法疑義向行政院長陳
情,經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營建署函轉上開陳情函予
被告,被告以97年12月5日府建都字第09702251880號函
復原告:「‧‧‧說明:‧‧‧二、本案之事業計畫及
權利變換係由該更新會依照都市更新條例辦理且召開會
員大會決定後依法定程序送審並公告實施。三、有關南
側5米道路工程係應單元居民等之請求,為改善當地公
共交通與防災機能而劃設,且依據都市計畫法及921震
災重建暫行條例辦理變更劃設,經公開展覽、說明會、
內政部、本府暨中寮鄉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審議通過發
布實施之;變更後依土地徵收條例並經內政部准予徵收
在案。四、永平都市更新單元六範圍內現已有面臨永平
路之重建戶依法領得建照執照及使用執照在案,皆依建
築法令辦理。五、永平都市更新單元經核准更新後,已
依建築法規定領得使用執照,另建物二次施工涉及違建
部分,本府已續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賡續處理
中。六、旨揭相關事宜,本縣南投地政事務所及本府已
多次函復在案,且已循司法途徑謀求解決。」上開函復
乃被告說明系爭更新方案事業計畫之流程及依法處理之
過程,係依據法令所為之事實及理由說明,並非對原告
之請求有所准駁,核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內政
部98年4月1日以台內地字第0980034937號訴願決定以上
開函非屬行政處分不予受理,即無不合。原告提起撤銷
訴訟,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⒊關於95年9月25日府地權字第09501812370號函:查被告
95年9月25日地權字第09501812370號函係因原告之先父
鐘萬周不服內政部94年11月8日台內地字第0940070999
號函核准徵收「中寮永平都市更新地區都市更新單元六
南側五米道路工程」處分,於95年9月4日向行政院提起
訴願,經被告以95年9月25日府地權字第09501812370號
函檢送相關土地徵收資料向本部提出說明,由內政部附
具答辯書送請行政院審議。從而被告95年9月25日地權
字第09501812370號函純係被告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向
內政部提供資料對訴願決定機關為檢卷答辯,該函並非
對原告之請求有所准駁,核非行政處分,內政部98年4
月1日以台內地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不予受理,
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依前揭規定,顯非合法,亦
應予駁回。
㈡有關課予義務訴訟部分:
1.按課與義務訴訟須以經過訴願程序為其前提,其未經過
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諸
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甚明。又原告之訴
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定有明文。
2.原告請求被告應作成「將鄉○○段段498-81、498-85
、498-54、498-55等4筆土地納入都市更新商業區範圍
計畫書內」,僅係原告於93年及94年間徵收公聽會開會
時,有建議價格給被告及徵收單位參考,原告並未向被
告提出請求,只在91年8月21日以原告父親鐘萬周名義
向被告陳情,被告於91年9月6日以府城都字第09101569
20號函覆,並未提起訴願,亦經原告於本院98年7月28
日準備程序時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22頁),原告既
未未經訴願程序,逕而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依前述
規定及說明,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林 金 本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