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8年度,1467號
TCEV,98,中補,1467,200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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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467號
原   告 大傲若謙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吉上達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74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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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傲若謙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上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