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751號
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紀俊宇即紀文傑、李麗卿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 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籍於彰化縣鹿港鎮○○路6號,此有原告提出 之被告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 所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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