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2164號
原 告 言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文暐圖書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月租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柒拾參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其承租KONICA 210型及BH-350型影印 機共4台,約定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8,000 元。詎被告 積欠自民國97年5月起迄今之租金、違約金共計101,973元。 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複印機租賃合約書為證。又被 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復不提出書 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 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1,97 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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