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6年度,807號
TYEV,106,桃小,807,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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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桃小字第807 號
原   告 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崑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陸商光雲通信科
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6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 5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3 準用同法第 436 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 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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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