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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8年度,2318號
TCEV,98,中小,2318,200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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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即咖啡大師行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叁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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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