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1年度,3104號
TPDM,91,簡,3104,200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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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一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
七七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擅自重製光碟片壹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外,並補充被告乙○○前所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 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 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法 官 吳 定 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巫 美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二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七六號 被 告 乙○○ 女 二十三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二段一一四巷二四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左:
犯罪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二月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三六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同



年五月三十一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八○號判處有期徒刑 三月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明知由鄺文珣所演唱之「幸福後樂園」、「失戀了怎 麼辦」、「發亮」、「晴天」及「走散」等錄音著作,係東方魅力娛樂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甲○○○○司,址設臺北市中正區○○○路○段八五號二樓,代 表人為黃勤道)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非經甲○○○○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 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竟出於侵害甲○○○○司著作權之概括犯意 ,並基於營利、散布之意圖,先在臺北市○○區○○街某處,自年籍姓名不詳綽 號「阿弟仔」之成年男子,以每片新臺幣(下同)五十元之代價,購得未經甲○ ○○○司授權而擅自重製之「幸福後樂園」錄音著作盜版光碟片,並自同年八月 八日起,連續在臺北市萬華區○○○路一三一號一樓服飾店內設攤,以顯低於前 揭著作物市價行情之每片一百元價格,陳列、販售予不特定之往來顧客,總計獲 利約一千餘元。嗣於同年月十日下午五時五十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 得前揭盜版光碟片共一片。
二、案經甲○○○○司委由吳志浩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吳志 浩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委任狀各一紙、錄音著作物 正版封面影本四紙及照片三紙等附卷足稽,復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盜版光碟片一片 扣案可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之犯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乙○○所為,係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以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嫌。被告前揭多次犯行,時間緊接,販售手法、標的及地點 均屬一致,所犯屬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 犯,請以一罪論,並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扣案如事實欄 所示之物,並請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廿六 日
檢 察 官 陳 重 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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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