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98年度,72號
LTEV,98,羅補,72,200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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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對被告永鎰門窗有限公司提起訴訟,
經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493 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3,6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
補繳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
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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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鎰門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