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聲字,98年度,60號
CPEV,98,竹東簡聲,60,2009093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東簡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汎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益連工業社即謝淑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提出再審訴訟業經另 行具狀起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拍賣的財產一旦點交, 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本院96年度 執字第3614號執行事件於本件再審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等語。
二、查聲請人向本院提起之再審之訴,因未繳納再審裁判費,經 本院通知命其補正,惟聲請人未遵期補正,嗣本院以其再審 之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98年度竹 東再簡字第1 號再審之訴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準此,聲請人 提起之再審之訴既因不合法而經本院裁定駁回,則聲請人以 因提起再審訴訟為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即屬無據。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1/1頁


參考資料
汎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