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98年度,184號
CPEV,98,竹北小,184,20090902,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竹北小字第184號
原   告 享辰傳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宥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19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98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除訴訟費用金額及假執行宣告外,餘如主文 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3 日、97 年11月14日、97年12月11日陸續向原告訂購馬達等貨品, 貨款合計為新台幣32,672元,雙方並約定被告應於貨到後 3 月又10日內付款,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買賣之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規定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送貨單、訂購單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 ,堪信其主張為真正。
(三)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 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基於買賣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價金及遲延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
(四)本件為小額訴訟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宥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享辰傳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