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8年度,4號
KMDV,98,司,4,200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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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文首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 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 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 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 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則 為同法第113條所明定。依此,當有限公司進入清算程序時 ,若公司章程中並未明定清算人,或股東未決議另選清算人 ,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法定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即便其中之 一清算人實際無法參與清算程序,其他清算人亦不得依該條 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須全體股東均不能任清算人,法 院始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文首有限公司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設 金門縣金城鎮東沙24號)於民國88年10月28日經經濟部核准 解散,該公司章程規定未見如何選任清算人,迄今文首有限 公司仍未完成清算程序,又原代表人王建鎮於98年3月5日死 亡,為使其欠稅執行程序繼續進行,爰依公司法第113條及 第81條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惟查,文首有限公司已於88年10月28日經經濟部以經商字第 088139251號函解散其公司登記在案。雖文首有限公司之董 事王建鎮業已去世,然揆諸首開規定,文首有限公司為解散 登記時,尚有股東劉坤恭楊蘭清王建戌劉春妹等人, 此有文首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在卷足憑,則依公司法第 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文首有限公司股東劉坤恭、楊 蘭清王建戌劉春妹即為法定當然之清算人,自應以全體 股東為清算人,本件仍未有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決定清算人 之情形,而有法院另行選派清算人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 即與公司法第81條之規定要件不符,不應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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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