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8年度,3號
KMDV,98,司,3,200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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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濟台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濟台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即 明。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規定,聲請本院為濟台有限公司選派清 算人,揆諸前開說明,此事件應由該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查濟台有限公司所在地位於台中市○區○○街122號7樓之1, 有濟台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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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濟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