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98年度,536號
SDEV,98,沙補,536,200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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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補字第536號
原   告 楊聯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林紡織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615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86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辟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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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楊聯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