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補字第536號
原 告 楊聯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林紡織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615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86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辟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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