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8年度,2183號
TPAA,98,裁,2183,200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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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183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被 上訴 人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土石採取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 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 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民國(下同)96年度訴字 第390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上訴,雖略以:被上訴人95年9 月13日屏府水政採字第00018號行政處分書,並非以上訴人 係祥裕砂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裕公司)之代表人身分而 為送達,其送達自非合法,且被上訴人95年9月13日屏府水 政採字第00019號行政處分書,亦未曾送達於祥裕公司或其 代表人,故其送達亦不合法;上訴人為祥裕公司之代表人, 我國既採法人實在說之社會組織體說,董事所為之行為即為 法人所為,其法律效果及於本人;又依原證5所示,里港鄉 ○○段132-22地號土地所有人為祥裕公司,故證人鄔姓司機 證稱上開土地為上訴人所有,顯有錯誤,且上訴人係以祥裕 公司名義向被上訴人申請興建污水處理廠,被上訴人豈不知 系爭整地開挖者為祥裕公司,而非上訴人個人;況被上訴人



無任何證據可資認定上訴人為本案之行為主體,鄔姓司機亦 從未陳稱係上訴人僱請其採運土石,事實上僱請其採運土石 者為曾振年,而原審未傳訊曾振年以釐清委託其僱工者究為 上訴人或祥裕公司,逕認定本件行為主體為上訴人,有理由 不備之違法;另上訴人未曾從外地運來土石,卻能於2、3日 內將3,795立方公尺坑洞回填,足證上訴人開挖3,795立方公 尺,均堆置於現場,被上訴人現場勘查紀錄表所載顯與事實 不符,原審認定顯違經驗法則,上訴人於原審已就被上訴人 之主張加以駁斥,被上訴人亦從未查獲有砂石車外運或運入 土石,原審未詳述上訴人之陳述有何不可採,逕認外運土石 之數量達3,295立方公尺,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再本件 純係土石採取法第3條但書第2款「實施整地及工程就地取材 」之情形,並無同法第36條「非法採取土石」之適用,原審 卻誤將上開規定限縮在從事農地改良或整地之行為始有適用 ,顯與構成要件不符,故原審逕依被上訴人92年8月4日函附 「研商屏東縣政府執行取締盜濫採土石工作事宜會議記錄」 ,認定上訴人有盜採土石,排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 之適用,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原審未說明 其得心證之理由,亦有不備理由之違法;另上訴人並無故意 或過失,對鄔姓司機縱有指示,亦係本於祥裕公司之代表人 而為,原審逕認上訴人有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之違法,亦 有違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意旨等語,為其論據。惟核上 訴狀所載內容,或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 不採之陳詞,或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事 項,指摘其為不當,或係就原審所為論斷或駁斥其主張之理 由,泛言原判決有不備理由及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 違法,或係就另案之處分書(即被上訴人95年9月13日屏府 水政採字第00019號行政處分書)指摘其送達不合法,而未 具體表明原判決究竟有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 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尚難認為已對 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 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陳 鴻 斌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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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裕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