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98年度,123號
IPCA,98,行商訴,123,200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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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23號
98年9月3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天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郁文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8年4
月15日經訴字第0980611037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緣原告前於96年8 月31日以「天地定位」商標(下稱系爭商 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 類表第5 類之人體用藥品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 查,認本件商標圖樣上之「天地定位」語出《周易、說卦》 ,以之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前揭商品,相關消費者並無法 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識別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 別,應不准註冊,以97年12月12日商標核駁第312084號審定 書為核駁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
㈠本案系爭商標圖樣係由中文「天地定位」四字所構成,整體 文字予人為成語商標之認知印象。而「天地定位」係取自易 經「說卦傳」中之「天地定位,山澤通氣,雷風相薄,水火 不相射…」等字句。原告以之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人體用藥 品等產品上,是以隱含譬喻方式間接說明商品的相關特性, 更巧妙地隱喻所表彰商品可達到「調整體質達到原本應有的 狀態,如同天與地各司其職一般,俾使身體機能回歸正軌」 之效果,其與指定使用之商品性質並無直接關聯。當消費者 視及商品外觀時,尚需要運用一定程度的想像、思考、感受 或推理,才能領會商標與商品間的關聯性。此時「天地定位 」已由易經之詞語轉化成隱含有自我標榜意味之標誌,並非



為業者所必須或通常用以說明商品之文字,參酌98年1 月1 日生效之「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2.1.3 ,其顯然具有商標 識別性。尤其,參酌原告實際將系爭商標標示於產品包裝盒 上之型態,實可吸引消費者之注意力,進而有興趣採用系爭 商標之產品,而更足以表彰商品之產製來源及信譽與他人不 同,無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適用,足堪確認。 ㈡商標註冊實務上,以易經中之字句,諸如:「山澤通氣」、 「太極」、「兩儀」、「八卦」、「乾坤」等作為商標獲准 者不在少數,例如:註冊第830026、824475、835273號等「 山澤通氣」商標及註冊第814794、789512、1359745 、9383 60號等「太極」商標、註冊第987124、157592號「兩儀」商 標、註冊第924350、972638號「八卦」商標、註冊第120656 3 、906475、923542號「乾坤」商標。原告亦結合各種商品 之性質,業以「俠骨柔情」、「鐵血柔情」、「極地反攻」 、「千里之外」、「武林高手」、「關鍵時刻」、「龍騰虎 躍」、「獨善其身」等成語作為商標圖樣,陸續取得22件商 標權註冊在案。此類型之商標亦為原告企業慣以表彰商品之 方式,其中註冊第954150號「俠骨柔情」商標、註冊第9541 51號「鐵血柔情」商標、註冊第1303878 號「極地反攻」商 標、註冊第1312074 號「千里之外」商標、註冊第1314381 號「武林高手」商標、註冊第1323265 號「獨善其身」商標 、註冊第1332448 號「關鍵時刻」商標,更指定使用於與系 爭商標同一或類似商品。綜上,由多件易經字句及原告、第 三人之成語商標獲准註冊的事實可見,即便是以易經字句或 常見之成語作為商標圖樣,只要結合商品使用之後,能夠使 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 品相區別,自具有識別性,並無不准註冊之理。 ㈢如前所述,第三人以易經八卦之論理用語獲准註冊,或原告 及第三人以習知常用之成語作為商標圖樣向被告申請註冊, 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5 類之人體用藥品等同一或類似商品,所在多有。原告及第 三人之成語商標在各商品或服務獲准註冊者,更是不勝計數 。顯見被告不認為以此類型語詞作為商標使用,有不符商標 法第5 條之情事,被告及訴願機關未考量前述成語商標有多 件係近期始獲准註冊,其中註冊第1359745 號「太極五行」 商標更是於98年5 月1 日始行註冊公告,商標組成型態及指 定使用之商品與本案極相雷同,案情幾無二致,被告及訴願 機關之判斷顯有不依法令及不依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併有恣 意裁量之違法。
㈣原告為食品及健康食品的製造商,長期供應所生產之產品予



規模龐大、據點分佈全台之直銷業者,即訴外人「東震股份 有限公司」,再由「東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產品行銷與促 銷。而針對不同的商品給予不同的名稱,這是傳銷事業商品 的特性,因此,在產品包裝盒上,除了主商標「悅近自然」 之標示外,「東震股份有限公司」尚會依不同之商品特質而 賦予不同的次品牌供消費者辨識。包括原告已註冊之「俠骨 柔情」、「鐵血柔情」、「極地反攻」、「千里之外」、「 武林高手」、「關鍵時刻」、「龍騰虎躍」、「獨善其身」 等成語商標及系爭商標,業已實際與「悅近自然及圖」併同 使用於產品上,並廣泛行銷市面。而原告前述已註冊之成語 商標亦與「悅近自然及圖」商標併同使用,然其給予消費者 之認知印象,顯然係足以作為識別商品來源之商標圖樣始得 獲准。惟訴願機關就本案卻一反常態,竟指稱「其整體外包 裝所顯示之外觀,予消費者之認知,該『悅近自然及圖』部 分始為識別商品來源之商標圖樣」,其就本案顯然有前後矛 盾及相同案情處理不一致之情事,就所為不同之處理結果, 亦無合法妥適之理由以為支持,實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與 平等原則,亦屬理由不備之違法處分。
㈤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就系爭商標申 請註冊應作成核准之審定。
三、被告則以:
㈠「天地定位」一詞出自《周易、說卦》:「天地定位,山澤 通氣,雷風相薄,水火不相射,八卦相錯。數往者順,知來 者逆。是胡易,逆數也。」「天地定位」係指「取陽之乾為 天對以陰之坤為地,天覆於上則地載於下也,此陰陽之一交 而成天地者也」,為易經八卦之論理;本件商標圖樣係由單 純之文字「天地定位」所組成,雖原告表示本件商標有隱喻 表彰商品可達到「調整體質達到原本應有的狀態,如同天與 地各司其職一般,俾使身體機能回歸正軌」之效果,屬於暗 示性商標之範疇,可使消費者認知其為商標之使用,具有商 標識別性,惟本件「天地定位」商標就一般通念所表達的乃 如上述《周易、說卦》之概念,以之作為商標圖樣,指定使 用於人體用藥品等商品,一般消費者之認知,應非作為表彰 商品來源之識別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 ㈡至原告於起訴狀中舉有多件以成語或易經之字句作為商標圖 樣或商標圖樣之一部,而獲准註冊一節,經查案情有別,核 屬另案及其是否妥適問題,尚不得執為本件亦應核准註冊之 論據等語,資為抗辯。
㈢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經查:




㈠按「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 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 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 品或服務相區別。」為商標法第5 條所規定,亦即商標圖樣 必須具備使相關消費者能認識、區別其為商標之識別性。又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一、不符合第5 條規 定者。...。」復為同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㈡本件商標圖樣係由單純之中文「天地定位」所構成。而「天 地定位」一詞語出於《周易、說卦》:「天地定位,山澤通 氣,雷風相薄,水火不相射,八卦相錯。數往者順,知來者 逆。是胡易,數也。」其意係指「取陽之乾為天對以陰之坤 為地,天覆於上則地載於下也,此陰陽之一交而成天地者也 」,為易經八卦之論理,以之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人體用 藥品等商品,相關消費者多僅為將之視為單純敘述易經八卦 論理概念之用語,尚難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識別標識,並得 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依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 款規 定,自不應准予註冊。
㈢原告固訴稱業將本件商標標示於產品外包裝盒之顯著位置, 消費者由該等產品包裝盒即足以認知其為商標之型態,並得 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云云。惟查,由原告於申請階段及 本院提出之商品外包裝盒外觀照片觀之,其商品外包裝盒上 固標示有「天地定位」四字,惟其實際使用態樣僅係將該等 文字由橫書改為直書,仍無法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 品之標識。況於該等文字旁另亦標示有一「悅近自然及圖」 之圖文,而其整體外包裝所顯示之外觀,予消費者之認知, 該「悅近自然及圖」部分始為識別商品來源之商標圖樣,所 訴自無足採。
㈣至原告所舉另案經核准註冊之案例,核其商標圖樣與本件均 不相同,或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有別,案情各異,且屬 另案是否妥適之問題,依商標審查個案拘束原則,尚難比附 援引,執為本件商標亦應准予註冊之論據,併予敘明。五、從而,被告以系爭商標不具識別性,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 款明定,所為核駁之處分,核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 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 告就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應作成核准之審定,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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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