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98年度,102號
IPCA,98,行商訴,102,200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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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98年度行商訴字第102號
                民國98年8 月27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天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廖嘉成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8年3
月25日經訴字第0980610937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緣原告前於民國96年8 月31日以「天地定位」商標(下稱系 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 務分類表第32類之「汽水、果汁、礦泉水、花草茶包、果蔬 纖維飲料、杏仁茶、不含酒精的飲料、綜合植物飲料、青草 植物茶、青草植物茶包、本草植物製成之飲料及粉狀沖泡飲 料、濃縮植物飲料、植物萃取飲料、四物茶包、蔬菜茶(包 )、薑湯、健康醋、冰糖燕窩飲料、製飲料用糖漿製劑、富 穀類纖維及蛋白質之飲料」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 審查,認系爭商標圖樣上之「天地定位」依一般通念為易經 八卦之論理,以之作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前揭商品,一 般消費者自不會將其視為辨別商品或服務之來源,系爭商標 不具商標識別性,應不准註冊,以97年12月12日商標核駁第 0000000 號審定書為應予核駁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之主張:
㈠系爭商標圖樣係由中文「天地定位」4 字所構成,整體文字 予人為成語商標之認知印象。而「天地定位」係取自易經「 說卦傳」中之「天地定位,山澤通氣,雷風相薄,水火不相 射..」等字句。原告以之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汽水、果汁、 礦泉水、花草茶包、果蔬纖維飲料、杏仁茶、不含酒精的飲 料、綜合植物飲料、青草植物茶、青草植物茶包、本草植物



製成之飲料及粉狀沖泡飲料、濃縮植物飲料、植物萃取飲料 、四物茶包、蔬菜茶(包)、薑湯、健康醋、冰糖燕窩飲料 、製飲料用糖漿製劑、富穀類纖維及蛋白質之飲料等產品上 ,是以隱含譬喻方式間接說明商品的相關特性,更巧妙地隱 喻所表彰商品可達到「調整體質達到原本應有的狀態,如同 天與地各司其職一般,俾使身體機能回歸正軌」之效果,其 與指定使用之商品性質並無直接關聯。當消費者視及商品外 觀時,尚需要運用一定程度的想像、思考、感受或推理,才 能領會商標與商品間的關聯性。此時「天地定位」已由易經 之詞語轉化成隱含有自我標榜意味之標誌,並非為業者所必 須或通常用以說明商品之文字,其顯然具有商標識別性。 ㈡依原告實際將系爭商標標示於產品包裝盒上之型態,實可吸 引消費者之注意力,進而有興趣採用系爭商標之產品,而更 足以表彰商品之產製來源及信譽與他人不同。是「天地定位 」係表彰原告商品之標誌,以之使用於商品上,足以引起一 般人之注意,在市場交易時亦能夠使消費者清楚辨別商品之 來源,自具有商標之識別性,其無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適用,足堪確認。
㈢據原告查名之結果發現,於商標註冊實務上,以易經中之字 句,諸如:「山澤通氣」、「太極」、「兩儀」、「八卦」 、「乾坤」等作為商標獲准者不在少數,例如:註冊第8300 26、824475、835273號等「山澤通氣」商標及註冊第814794 、789512、0000000 、938360號等「太極」商標、註冊第98 7124、157592號「兩儀」商標、註冊第924350、972638號「 八卦」商標、註冊第1206563 、906475、923542號「乾坤」 商標。因商標本身具有廣告功能,一般廠商用以表彰商品或 服務來源之商標文字,多喜用標榜性之文字或隱含譬喻商品 或服務之字眼,俾達使消費者易於記憶及廣告之功能。成語 因隱含特殊涵義,且較為消費者所熟悉,因此,原告乃結合 各種商品之性質,業以「俠骨柔情」、「鐵血柔情」、「極 地反攻」、「千里之外」、「武林高手」、「關鍵時刻」、 「龍騰虎躍」、「獨善其身」等成語作為商標圖樣,陸續取 得註冊第954150、954151、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961869、961870、0000000 、0000 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 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號等22件商標權在案。此類型之商標亦為原告企 業慣以表彰商品之方式,其中註冊第1313096 號「千里之外 」商標、註冊第1315236 號「武林高手」商標、註冊第1324 259 號「獨善其身」商標、註冊第1333369 號「關鍵時刻」



商標,更指定使用於與系爭商標同一或類似商品,則原告以 類型相同之系爭「天地定位」商標申請註冊,被告與訴願機 關卻遽認系爭商標不具識別性,被告及訴願機關之判斷顯有 不依法令及不依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併有恣意裁量之違法。 ㈣在商標註冊實務上,被告核准成語商標於各類商品/服務註 冊亦屬常態,此有原告前所檢呈之:自由自在、輕鬆自在、 武林爭霸、登峰造極、雍容華貴、八面玲瓏、風華絕代、風 姿綽約、十全十美、肝膽相照、高枕無憂、馬到成功、獨具 慧眼、五福臨門、悲歡歲月、天真無邪、碧海藍天、國色天 香、天羅地網、天長地久、縱橫天下、天衣無縫、天生贏家 、天下無敵、天天開心、獨霸天下、得天獨厚、天之驕子、 冰山美人、清秀佳人、儷影佳人、亮麗人生、如意人生、一 鳴驚人、天人合一、江山美人、人間仙境、阿貓阿狗、橫行 霸道、大開眼界、花開富貴知足常樂、生龍活虎、松柏常 青、光鮮亮麗、永保安康、風華再現等商標可供鈞院參考。 由多件易經字句及原告、第三人之成語商標獲准註冊的事實 可見,即便是以易經字句或常見之成語作為商標圖樣,只要 結合商品使用之後,能夠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 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自具有識別性,並無 不准註冊之理。
㈤原告為食品及健康食品的製造商,長期供應所生產之產品予 規模龐大、據點分佈全臺之直銷業者,即訴外人「東震股份 有限公司」,再由「東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產品行銷與促 銷。而針對不同的商品給予不同的名稱,這是傳銷事業商品 的特性,因此,在產品包裝盒上,除了主商標「悅近自然」 之標示外,「東震股份有限公司」尚會依不同的商品特質而 賦予不同的次品牌供消費者辨識。包括原告已註冊之「俠骨 柔情」、「鐵血柔情」、「極地反攻」、「千里之外」、「 武林高手」、「關鍵時刻」、「龍騰虎躍」、「獨善其身」 等成語商標及系爭商標,業已實際與「悅近自然及圖」併同 使用於產品上,並廣泛行銷市面。而原告前述已註冊之成語 商標亦與「悅近自然及圖」商標併同使用,然其給予消費者 之認知印象,顯然係足以作為識別商品來源之商標圖樣始得 獲准。
㈥並聲明:⒈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均撤銷。⒉被告就申請第0960 41856 號「天地定位」商標應為核准註冊之處分。⒊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之答辯:
㈠按「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 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為商標法第5 條第2 項所明定,又「商標不符合第5 條規定 者,不得註冊」,為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 款所明定;因 商標之功能即在使消費者認識其商品或服務之來源,若無法 使消費者辨別其商品或服務之來源,即失商標之功能,自不 得核准其註冊,而審查商標有無識別性,應就指定使用之商 品或服務、消費者之認知、實際交易情況及其使用方式,判 斷是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 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經查「天地定位」一 詞出自《周易、說卦》:「天地定位,山澤通氣,雷風相薄 ,水火不相射,八卦相錯。數往者順,知來者逆。是故,易 逆數也。」「天地定位」係指「取陽之乾為天對以陰之坤為 地,天覆於上則地載於下也,此陰陽之一交而成天地者也」 ,為易經八卦之論理;系爭商標圖樣係由單純之文字「天地 定位」所組成,雖原告表示系爭商標有隱喻表彰商品可達到 「調整體質達到原本應有的狀態,如同天與地各司其職一般 ,俾使身體機能回歸正軌」之效果,屬於暗示性商標之範疇 ,可使消費者認知其為商標之使用,具有商標識別性,惟本 件「天地定位」商標就一般通念所表達的乃如上述《周易、 說卦》之概念,以之作為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汽水、果 汁、礦泉水、花草茶包、果蔬纖維飲料、杏仁茶、不含酒精 的飲料、綜合植物飲料、青草植物茶、青草植物茶包、本草 植物製成之飲料及粉狀沖泡飲料、濃縮植物飲料、植物萃取 飲料、四物茶包、蔬菜茶(包)、薑湯、健康醋、冰糖燕窩 飲料、製飲料用糖漿製劑、富穀類纖維及蛋白質之飲料」等 商品,一般消費者之認知,應非作為表彰商品來源之識別標 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自有前揭法條規定之適 用。
㈡至原告於起訴狀中舉有多件以成語或易經之字句作為商標圖 樣或商標圖樣之一部,而獲准註冊一節,經查案情有別,核 屬另案及其是否妥適問題,尚不得執為本件亦應核准註冊之 論據。
㈢並聲明:⒈駁回原告之訴;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四、本件爭點為:系爭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 款 之規定不得註冊?茲析述如下:
㈠按「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 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 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 品或服務相區別。」、「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 :一、不符合第5 條規定者。…」,商標法第5 條、第23條 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由於商標的主要功能在於識別



商品或服務之來源,倘標識無法指示及區別所指定之商品或 服務之來源,即不具商標功能,自不得核准註冊。 ㈡次按,以文字作為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是否 具有識別性,則視該文字是否為既有的詞彙或事物,倘該文 字係新創之詞彙,除了作為標章之用,其本身不具特定既有 的含義,即具有先天識別性,反之,倘該文字為既有的詞彙 ,且該文字係擷取自成語、古文或詩詞,因該等文字原係公 眾得自由使用之公共文化財,消費者通常不會將其視為指示 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而應視該文字是否以隱含譬 喻方式暗示說明其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的相關特性,亦即該 文字並非直接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功用、成分、 性質、特徵或對消費者產生之效果,惟經消費者於運用想像 及推理後,得將文字之特定既有含義與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 之特性產生聯想,進而達到隱喻之效果,消費者並因此會將 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來源的標識時,該文字即具有先天識別性 。
㈢查系爭商標圖樣係單純由中文「天地定位」四字橫書所構成 ,而「天地定位」一詞,係取自《易經.說卦傳》之「天地 定位,山澤通氣,雷風相薄,水火不相射,八卦相錯。數往 者順,知來者逆。是故,易逆數也」(見本院卷第21頁), 於一般人之認知為易經卜卦之論理,原告以之作為商標指定 使用於「汽水、果汁、礦泉水、花草茶包、果蔬纖維飲料、 杏仁茶、不含酒精的飲料、綜合植物飲料、青草植物茶、青 草植物茶包、本草植物製成之飲料及粉狀沖泡飲料、濃縮植 物飲料、植物萃取飲料、四物茶包、蔬菜茶(包)、薑湯、 健康醋、冰糖燕窩飲料、製飲料用糖漿製劑、富穀類纖維及 蛋白質之飲料」商品,依上開說明,實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 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 原告雖主張「天地定位」指定使用於上開商品係隱喻該商品 可達到「調整體質達到原本應有的狀態,如同天與地各司其 職一般,俾使身體機能回歸正軌,促進健康」之效果,然「 天地定位」於一般人之認知既為易經卜卦之論理,實難認消 費者運用想像或推理後,可知悉該文字係用以隱喻食用該商 品具有「調整體質達到原本應有的狀態,如同天與地各司其 職一般,俾使身體機能回歸正軌,促進健康」之效果,原告 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天地定位」有何上述隱含譬諭暗示 商品之功效,並得以指示及區別上揭商品之來源,揆諸上揭 說明,即不具有先天識別性。原告主張系爭商標為一暗示性 商標,而具有識別性云云,即非可採。
㈣原告雖主張其曾以成語如「俠骨柔情」、「鐵血柔情」、「



極地反攻」、「千里之外」、「武林高手」、「關鍵時刻」 、「龍騰虎躍」、「獨善其身」等成語作為商標圖樣,業經 核准註冊,惟查,原告所舉上開成語及其他成語,其個別之 意義不同,亦與系爭「天地定位」商標文字之意義有別,尚 難謂係相同之事件,至原告另主張被告亦曾核准以易經中之 字句,諸如:「山澤通氣」、「太極」、「兩儀」、「八卦 」、「乾坤」等作為商標獲准者不在少數等語,然查,上開 核准案例,或係結合外文,或係結合圖形而與本件情形不同 ,至部分以單純文字「太極」、「八卦」、「乾坤」獲准註 冊者,因上開字詞除係易經之卦名或詞彙外,尚另有其他特 定之含義,此有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反面至第22頁反面),亦與系爭 「天地定位」商標不同,要難比附援引,自不得執為系爭商 標亦應准予註冊之論據。
五、綜上所述,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上述商品,不具先天識別性 ,應不准註冊。從而,被告所為核駁之處分,並無不法,訴 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及 請求被告應作成准予註冊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 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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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