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補字,98年度,23號
SSEV,98,新簡補,23,2009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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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補字第23號
原   告 錦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亦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亦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玖萬零玖
佰壹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經查本件並
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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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告亦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成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亦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