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98年度,272號
GSEV,98,岡補,272,200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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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272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原告曾對被告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
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
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壹元,應徵第1 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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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