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264號
原 告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原告與被告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
參萬柒仟伍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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