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1351號
TPDM,106,審易,1351,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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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3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小平
選任辯護人 梁水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續字
第37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小平於民國104 年3 月24日參加壹電 視「正晶現時批」政論節目,因參與來賓陳明義以向臺北市 市長柯文哲呼籲之方式,言及:「…是不是有你的市政顧問 ,有你的市政顧問,他個人有在外面開公關公司,就遠雄大 巨蛋這個案子,去找了趙藤雄董事長,去找了遠雄公司,希 望幫他擺平這個事情,對不起,這一間公關公司開出來的價 碼,據我側面的了解,聽到的是,比葉世文的價碼高於2 倍 ……」等語,被告並應和:「我聽到的是(新臺幣,下同) 5,000 萬,這樣」等語,引起網路PTT 論壇等討論及媒體關 注。被告於104 年3 月25日下午三立電視臺及TVBS電視臺採 訪前,已向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公司」 )查證得悉並無上揭情事,竟意圖散布於眾,於104 年3 月 25日下午3 時許,接受三立電視臺記者陳乃瑜電話採訪前述 節目內容發言時,稱:「我有聽遠雄那邊的人說,然後,市 府顧問嘛,就是大巨蛋的問題嘛」,經雙方對話討論後,陳 乃瑜追問:「YA,網友就說是洪智坤,是不是說洪智坤呢? 」,鍾小平旋不實指謫:「呃,對,是他。這幾天特偵組會 傳那個顧問去問案」等語,使不知情之三立電視臺記者製作 成電視新聞後以文字、影像發佈,毀損告訴人即臺北市政府 簡任顧問洪智坤之社會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 1 、2 項之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再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所犯前揭罪嫌,依刑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 故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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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