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他調字第301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9 月28日上午9 時6 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 記 官 許雅玲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貳仟貳佰貳拾壹元
正,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給付方法:自九十八年十月
起,於每月二十日前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
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