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小調字第69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
8年9 月30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 記 官 許雅玲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正,給付方法:
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起,按月於每月二十八日前各給付貳萬
元正,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