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員簡字第93號
原 告 全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雅澤實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0月1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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