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98年度,231號
NTEV,98,投簡,231,2009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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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投簡字第231號
原   告 甲○○
           號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98年9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對原告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於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部分範圍以外之債權不存在。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其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3年1月5日向被告購買車牌號碼 W9-5637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價金為新台幣( 下同)326,300元,並約定分26期給付,原告除支付第一期 款12,540元外,因另為被告茶葉代工及茶葉買賣,又抵付44 ,740 元,未清償金額為281,560元。原告受景氣不佳影響, 無法如期清償,被告遂於96年6月18日要求原告簽發如附表 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96年11月19日被告到原告家 中將上開車輛遷回,嗣並由兩造前往監理站辦理過戶至被告 配偶曾素貞名下,當時被告承諾將本票還給原告,然卻未履 行,且持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顯非有理。為此 聲明求為判決:確認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對被告 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兩造於96年6月18日確認原告因購車未清償之金 額為281,560元後簽發系爭本票,因原告始終未清償,被告 遂於96年11月11日至原告住處遷回車輛並請人估價擬抵銷欠 款,經估價該車價值三萬元,後被告將估價結果通知原告, 並告知原告亦得委由他人估價,後兩造協同於96年11月19 日辦理過戶至被告配偶名下,當日並由被告代墊原告積欠之 6210元之汽車燃料稅,被告對原告之債權仍然存在。因系爭 車輛已過戶被告配偶取得,被告同意抵扣23,790元原告應清 償之金額(00000-0000=23790),被告對原告之債權金額 為257,770元,原告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亦僅在超過 上開金額部分為有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件原告主張其向被告購買系爭車輛,經結算後欠款金額為 281,560元,為兩造所不爭執。又因原告未清償金額,經被 告於96年11月11日取回車輛並委請他人就系爭車輛估價,經 車商以車輛外表有擦傷、引擎、變速箱沒有油,表示引擎、



變速箱會吃油,車況不佳,估價為30,000元等情,亦經證人 即曾就系爭車輛進行估價之簡維新到場證述屬實,而從原告 93年1月間購入車輛迄96年11月移轉過戶予被告配偶,使用 系爭車輛已達2年11個月,其間如未妥適保養,爭車輛折舊 貶值至僅剩30,000元,亦不違背市場交易價格,是被告辯稱 系爭車輛經估價為30,000元,扣除被告為原告代墊汽車量料 稅6210元,僅得扣抵應清償金額23,790元即堪採信。四、至原告雖以被告辦理車輛移轉過戶前,被告已同意取回車輛 後返還系爭本票。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 事實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原告就其主張被告於辦理過戶時曾同意將系爭本票歸還, 除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外,從系爭車輛既因使用達2年11個月 而損耗折舊,其間原告復僅清償57,280元,被告縱取回系爭 車輛,顯無法滿足其債權,衡情被告當無取回車輛而一筆勾 消之原告所負債務之理。是原告所述被告同意於車輛移轉時 即將系爭本票歸還顯與常情不符。是以原告主張附表所示之 本票債權已因被告同意返回,是被告對其關於系爭本票之債 權完全不存在,顯無理由。
五、從而,原告主張系爭本票在23,790元範圍內之本票債權不存 在,亦即在超過257,770元(000000-00000=257770)及自 96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部分 部分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其 餘257,770元及自民國97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6計算之本票債權仍屬存在,原告於此部分請求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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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8年度票字第2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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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 考│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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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6年6月18日 │281,560元 │97年6月18日 │97年6月18日 │WG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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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