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原名莊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6年9月7日駕駛車輛(車號9977-MV),於國道汐五高架北向19公里堤頂出口處撞擊由原告所承保,訴外人施麗美所有之車號2721-EL 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案經國道公路警察局汐止分隊處理。被告駕駛車輛於行駛中加損害於他人,依民法第191條之2及第184 條規定,自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復查,系爭車輛經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修,計新臺幣(下同)4,965 元,經被保險人同意逕由原告墊付予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並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又原告併以起訴狀之送達,為對被告再次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是原告自得另依有關民法債權讓與之規定,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被告為本件請求。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4,96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96年9月7日駕駛車輛(車號9977-MV), 於國道汐五高架北向19公里堤頂出口處撞擊由原告所承保, 訴外人施麗美所有之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之事實,業 經提出查核單、行車執照、國道公路警察局汐止分隊車禍證 明資料、受損照片、估價單、發票以及賠款滿意書等為證, 本院又依職權調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 有關行車事故相關資料核閱無訛,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應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91條之2、第196 條定有明文。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 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3 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 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 3 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亦有明文。是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 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之修復費用共4,965 元,由估價 單觀之,工資為480元、塗裝為2,553 元、零件為1,932元, 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台(86 )財字第52053 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 院45年7 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 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 折舊率為千分之369 ,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 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律遞減 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 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本件系爭車輛出廠日為94年6 月,有汽車行車執照影本附 卷可參,距肇事96年9月7日,應折舊2年4個月(未滿1 月, 以1月計),據此,系爭車輛更換零件部分應折舊1,258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4捨5 入),即零件僅得請求674元 ,加上工資480元、塗裝2,553元,共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為 3,707 元,逾此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因此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3,7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8年6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原 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其訴訟費 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10 分之7,即700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附表:
第1年折舊額 1,932X0.369=713第2年折舊額 (1,932-713)X0.369=450第3年之4月折舊額 (1,000-000-000)X0.369X4/12=952年4月之折舊額為 1,258元
(計算式如下:713+450+95=1,258)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