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壢簡字第443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 人 乙○○
被 告 甲○○
巷59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 8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零參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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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用 人:訴外人宋韋諭。 │
│連帶保證人:被 告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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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應 收 利 息 │ 逾 期 違 約 金 │
│ │放貸金額│貸 放 日│結欠本金├────┬───┼────┬───┤
│號│ │ │ │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
│ │ │ │ │97.02.07│6.736%│97.03.08│ │
│ 1│31,347元│91.06.05│ 7,055元│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 │
│ │ │ │ │日止 │ │日止 │ │
├─┼────┼────┼────┼────┼───┼────┤ │
│ │ │ │ │97.02.07│ 3.61%│97.03.08│ │
│ │ │ │ │起至97.0│ │起至97.0│逾期6 │
│ │ │ │ │7.23 止 │ │7.23止 │月以內│
│ 2│39,200元│92.06.30│39,200元├────┼───┼────┤者,按│
│ │ │ │ │97.07.24│6.816%│97.07.24│本借款│
│ │ │ │ │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利率百│
│ │ │ │ │日止 │ │日止 │分之10│
├─┼────┼────┼────┼────┼───┼────┤,逾期│
│ │ │ │ │97.02.07│ 3.61%│97.03.08│6個月 │
│ │ │ │ │起至97.0│ │起至97.0│以上者│
│ │ │ │ │7.23 止 │ │7.23止 │,就超│
│ 3│42,048元│93.01.02│42,048元├────┼───┼────┤過6個 │
│ │ │ │ │97.07.24│6.816%│97.07.24│部分,│
│ │ │ │ │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按本借│
│ │ │ │ │日止 │ │日止 │款利率│
├─┼────┼────┼────┼────┼───┼────┤百分之│
│ │ │ │ │97.02.07│3.61% │97.03.08│20計算│
│ │ │ │ │起至97.0│ │起至97.0│。 │
│ │ │ │ │7.23 止 │ │7.23止 │ │
│ 4│42,048元│93.05.04│42,048元├────┼───┼────┤ │
│ │ │ │ │97.07.24│6.816%│97.07.24│ │
│ │ │ │ │起至清償│ │起至清償│ │
│ │ │ │ │日止 │ │日止 │ │
├─┴────┴────┴────┴────┴───┴────┴───┤
│結欠本金合計:130,35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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