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98年度,639號
CLEV,98,壢小,639,200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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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壢小字第639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桃園縣楊梅鎮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 9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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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