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調字,98年度,479號
SJEV,98,重簡調,479,200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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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 責任,其雖陳報相對人之住所地在住臺北縣三重市○○街99 號,惟其實際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魚池鄉○○路125號,此 有相對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本件侵權行地在南投 縣魚池鄉水社村境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15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 係違誤,爰依相對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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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