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三一號
聲 請 人 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坤澤
送達代收人 翁祖立
相 對 人 詠傑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華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郵局第三九支局第一一三八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提出戶籍謄本一件、設立登記事項卡一份、存證信函一份及回執二紙為證,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有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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