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01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
拾萬肆仟柒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仟參佰壹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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