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1236號
TPDM,106,審易,1236,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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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2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藍寶連
選任辯護人 陳欽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
第23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藍寶連係門牌號碼臺北市○○區○○ 街0巷0號之2層樓建物(建造日期不詳)所有權人雙園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園公司)之負責人,依建築法第77條 第1項規定,對該建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負有 維護責任。而上開建物自民國60年間起即停止使用,為老舊 住宅。緣於97年間,與該建物西側毗鄰之洪家偉透過雙連里 里長洪振恒反映環境衛生及安全問題,雙園公司遂以圍籬將 該建物圍起,以避免他人傾倒垃圾,惟建築圍籬後,外人即 無法看到該建物內部之狀況。被告明知該建物老舊,於雙園 公司取得時即處於可能倒塌狀況,且明知告訴人洪家偉及其 女兒告訴人洪○萱(97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居住在 同巷3號1樓,與上開建物之西側毗鄰,苟上開建物結構劣化 而傾倒,極可能致緊鄰之告訴人等一家受到傷害,具潛在風 險,被告本應對上開建物定期檢查,注意建築物老舊劣化情 形,以維護該建物之構造安全,並排除控制該建物傾倒之風 險,又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及此,於建築圍籬後即未對 該建物檢查維修,任令該屋荒廢。嗣104年8月8日凌晨3時許 ,蘇迪勒颱風登陸侵臺之際,將該建物四周牆面吹襲倒塌, 其中2樓西側水泥磚牆向洪家偉之住所傾倒,致告訴人洪家 偉住所鐵皮屋頂塌陷,壓住當時在屋內熟睡之告訴人洪○萱 ,致告訴人洪○萱因而受有右小腿挫傷併皮膚壞死(3×4公 分)、腔室症候群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 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法院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 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 可考,揆諸上開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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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