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16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運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54,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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