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1年度,208號
TCDV,91,家聲,208,200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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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台中縣梧棲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文協
               
  相 對 人 甲○○
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選任甲○○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柒個月內承認
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
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
  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
  ,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
  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
  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
  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一千一百一七十六條
  第六項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証
  字號Z000000000),生前於九十年四月二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九百五
  十萬元,言明清償期限為二年,即自九十年四月二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二日止
  ,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被繼承人自九十年五月二
  日起即未繳納利息,應視為全部到期,不料被繼承人乙○○嗣於九十年十一月七
  日死亡,因其繼承人紛紛拋棄繼承,而被繼承人乙○○留有遺產,是其繼承人處
  於有無不明之狀態,且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該遺產無
  人管理,自有聲請鈞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依法踐行公示催告等程序之必要等語,
  並提出借據影本一件、土地謄本七件、建物謄本四件、本院九十年度繼字第八九
  七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影本一件、繼承系統表一件、戶籍謄本五件為證,經本
  院審核無誤,並調閱本院九十年度繼字第八九七號聲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自堪
  信為真正,且與上開法條尚無不合。本院認為相對人甲○○雖已拋棄繼承,然與
  被繼承人乙○○為夫妻關係,對於被繼承人乙○○生前之財產及債權債務關係,
  應較他人知詳,故認為指定相對人擔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較為適當,
  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末按,民法第一千一 百八十五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 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附此敘明。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涂秀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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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