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仲執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登聰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喜明
送達代收人 張秀鑭
相 對 人 台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仲生
右當事人間聲請對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作成九十年度仲中聲孝字第八號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裁判斷,須 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仲裁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給付工程款事發生爭議並交付仲裁,業 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仲中聲孝字第八號 作成仲裁判斷,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提出 仲裁判斷書影本一件為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仲裁法第五十二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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