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8年度,1727號
KSEV,98,雄補,1727,200910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727號
原   告 己○○
      壬○○
      丙○○
      庚○○
      丁○○
      乙○○
      戊○○
      甲○○
      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蕙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之一
  部(即資遣費部分)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868 元,應繳
   裁判費1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4,500 元外,
   尚應補繳14,22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