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8年度,1684號
KSEV,98,雄補,1684,200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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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684號
聲 請 人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松
聲 請 人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維於
聲 請 人 日商岩田地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館山享

上列聲請人等與被聲請人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請調解
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700,219 元,應徵第1 審調解費
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
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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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岩田地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商岩田地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