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8年度,1587號
KSEV,98,雄補,1587,200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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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587號
原 告 林睿才
3樓
訴訟代理人 湯東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7,58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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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