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8年度,1576號
KSEV,98,雄補,1576,200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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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57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9,509 元,應繳裁
   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1,2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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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