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聲字,98年度,355號
KSEV,98,雄聲,355,200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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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聲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嬌都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台灣澄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台灣澄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155 號提 存擔保金在案,今因聲請人業已撤回該假扣押之執行,故依 法發出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其應有之權利。惟相對人並 未變更公司處所,惟實際不知其設定何處,為此請求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對法人為送達,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而所謂應為 送達處所不明,即不知何處為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而言。本 件相對人為依法設立公司,有高雄市政府股份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在卷可參,故應以其公司負責人即董事長楊秀萍為法 定代理人,而依聲請人僅對公司地址為送達,並未舉證其對 於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楊秀萍送達處所有何不明而無法送達 之情形,難認與公示送達之要件相符,故認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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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澄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嬌都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