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8年度,2257號
KSEV,98,雄簡,2257,2009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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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雄簡字第225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元,及依附表所示金額,分別自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獨資商號與其負責人在法律上實為一體,查本件被告郭怡 隴以其名義設立獨資商號怡隴茗壼店,有高雄市政府民國98 年5 月25日高市府經二商字第0980107900號函所附之商業登 記抄本乙份在卷可參。是附表所示之3 紙支票,雖其編號1 、3 之發票人為「乙○○○○○○○○」,編號2 之發票人 為「郭怡隴」,然因「怡隴茗壼店」並無獨立之人格,與其 負責人郭怡隴實為一權利主體,故本件原告起訴對象之被告 為「乙○○○○○○○○」即無不合,合先敘明。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紙,經提示 後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之理由退票,嗣經原告屢次催 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迄今仍未為清償,爰依票據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除假執行宣告外,餘如主文所 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之該項債務業已成立調解為由,請求駁 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3 紙,票面金額合計 新臺幣(下同)33萬元,然屆期經提示,均未獲兌現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3 份為證,並為被告 所不爭,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雖以其業已與原告成立調解為由,抗辯原告應將系爭支 票返還,不應再對之起訴請求給付票款。惟查: 1.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 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第133 條,



分別定有明文。
2.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於本院98年9 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中表示 :伊係被告之母親,因為伊欠原告錢,故由被告簽發系爭支 票予原告等語。是堪認被告簽發系爭3 紙支票用以擔保其母 親向原告之借款等情為真實。
3.被告雖抗辯其母親業已與原告就借款債務成立調解,但其對 於系爭3 紙支票所擔保之借款債權尚未清償一節並不爭執, 則被告既為系爭3 紙支票之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6 條即應 負支票發票人之責任,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票款即屬有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合計33萬元,及分別自附 表所示各該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適用簡易程序, 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宣 告如主文第3 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結果不生 影響,爰不另贅論,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389 條第1 項第3 款。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支票號碼 │提示日即利│ 付款人 │
│ │ │ (新臺幣) │ (民國) │ │息起算日 │ │
│ │ │ │ │ │(民國) │ │
├──┼───┼─────┼────┼─────┼─────┼──────┤
│ 1 │郭怡隴│27萬元 │97年5 月│EGA0000000│97年10月21│花旗(台灣)│
│ │即怡隴│ │20日 │ │日 │銀行前鎮分行│
│ │茗壼店│ │ │ │ │ │
├──┼───┼─────┼────┼─────┼─────┼──────┤
│ 2 │郭怡隴│4萬元 │97年6 月│DL0000000 │97年10月21│臺灣土地銀行│




│ │ │ │13日 │ │日 │建國分行 │
│ │ │ │ │ │ │ │
├──┼───┼─────┼────┼─────┼─────┼──────┤
│ 3 │郭怡隴│2萬元 │97年6月 │EN0000000 │97年6 月25│彰化商業銀行│
│ │即怡隴│ │23日 │ │日 │大順分行 │
│ │茗壼店│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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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